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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良正与刘青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正,刘青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徐良正。被告:刘青海。本案在审理原告徐良正与被告刘青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良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青海的起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正诉与被告刘青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良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良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