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良正与刘青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正,刘青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徐良正。被告:刘青海。本案在审理原告徐良正与被告刘青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良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青海的起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正诉与被告刘青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良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良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