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弘明胶粘剂有限公司与邓海林,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成龙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弘明胶粘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成龙鞋厂,邓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弘明胶粘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练耀基。委托代理人:胡敏理,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成龙鞋厂,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岗村棠白路口自编**号*楼。经营者:邓海林。被告:邓海林,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原告佛山市南海弘明胶粘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成龙鞋厂、邓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已将原告起诉的货款支付完毕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弘明胶粘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