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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0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一菲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3月15日期间,被告人钟某先后三次去到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金城广场小区内停车场潮品道服饰店,分别盗得该店内的白色女装皮鞋一对、连衣裙一件和女装背心一件(经鉴定,共价值715元),后于2015年3月15日盗窃上述女装背心后离开现场时被人赃并获。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钟某具有坦白认罪、本案赃物已缴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随案移送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胶袋1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