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刘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刑初字第01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坛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妍,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卫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46411部队军官身份,与被害人孙某谈恋爱,骗取孙某的感情,两人于2012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冒充军官身份,谎称疏通部队关系帮助被害人钱某女儿到部队当兵为由,共骗取钱某人民币49900元。后被告人刘某假军官身份被识破,刘某退还被害人钱某人民币50000元,孙某与刘某于2014年2月12日协议离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还有被害人孙某、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蒋某、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伪造的由部队出具的单身证明、军官证照片,转账凭单、银行账户明细,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金坛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前已退还所骗取的款项,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赃款已在案发前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刘某不宜宣告缓刑,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为维护军队的声誉及正常活动,保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先期羁押的八日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