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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北京华美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百浩(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美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百浩(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美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浩(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北京华美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浩(上海)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9日,上诉人北京华美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美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2.5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美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军欢审 判 员  朱国华代理审判员  胡玉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晟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