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福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6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福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金地企业总部D-1-239。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丰花园A座1203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彬,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天津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二层A040室。法定代表人冯建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福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以上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福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健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健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63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3211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千年喜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