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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00号原告:潘某某,男,194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某某,女,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