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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海力与赵建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李海力。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军。委托代理人牛春成,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北市区东风中路567号康诚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刘永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甲,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海力与被告李建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海力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宫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