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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立仕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仕,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高立仕,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田晓红、刘敬西,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临泉路95号。负责人:常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仕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仕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皖认为,原告高立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仕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立仕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