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曾福勇与梁定东、钟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福勇,梁定东,钟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曾福勇。被告梁定东。被告钟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福勇诉被告梁定东、钟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福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福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福勇负担。审判员 卢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献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