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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