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风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