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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风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