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许海滨与马岩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滨,马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许海滨,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世好,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孟宪伟,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岩涛,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小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