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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塔城市丰穗综合专业合作社与杨志林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城市丰穗综合专业合作社,杨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塔城市丰穗综合专业合作社。地址:塔城市博孜达克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白玉峰,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杨志林,男,1974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丰穗综合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丰穗综合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丰穗综合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城市丰穗综合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朱天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建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