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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岳俊荣,女,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