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贾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