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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贾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