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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磨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第79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79号原告唐某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甘某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经常居住地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