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执民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湖州锦霓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艾诗雅特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476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锦霓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湖州艾诗雅特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6587.5元,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湖州艾诗雅特制衣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令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本院将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86587.5元,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第14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XX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