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诉被执行人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2013)镇民速初字第2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民速初字第21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 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宇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