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素梅与刘作鑫、王丽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梅,刘作鑫,王丽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261号原告刘素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君,男,汉族,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作鑫,男,汉族。被告王丽艳,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380号华鲁御龙国际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梅与被告刘作鑫、王丽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作鑫、王丽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梅撤回对被告刘作鑫、王丽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逄京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红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