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樊乃红与如皋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乃红,如皋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樊乃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吉文学,如皋市离退休政法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如皋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怡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一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审理原告樊乃红诉被告如皋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樊乃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乃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乃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樊乃红承担。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