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王某甲,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某某,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出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间经媒人介绍认识,201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一起至江苏生活,后因被告要求原告放弃了在江苏10年的稳定工作回惠安工作。2013年6月4日,被告忽然表示其不喜欢原告回惠安,要求双方分房而睡,自此双方未再过夫妻生活。2014年10月28日被告离开原告家,一周后其母亲、二姑将婚生女带走。过后,又将原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回娘家。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到被告家搬请原告,但被告仍不愿回家。婚生女长期由原告母亲照顾,被告私自将婚生女带后,拒绝原告及家人探望婚生女。鉴于婚生女长期由原告及家人抚养,婚生女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不尽一个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致使��、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请求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即居民身份证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即结婚证1份,以此证明双方于201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证据3即出生医学证明1份,以此证明双方于2012年8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各异,且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诉讼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本院劝合无效。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性格差异且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没有大的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真诚相待、相互扶助,夫妻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鹏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