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郑建琼与罗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郑建琼。委托代理人刘波。被告罗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公司。负责人阳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琼诉被告罗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建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郑建琼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