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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保德申请宣告代凤勤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19号申请人宋某某,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代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某某称:其子宋某甲于2006年3月29日意外死亡,其儿媳代某某因精神受到刺激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查找没有音信。其子宋某甲生前与代某某生育一子宋某乙,出生于2008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宋某丙,出生于2006年10月18日,现随申请人共同生活。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代某某失踪。经查代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系申请人之儿媳,住平舆县。申请人之子宋某甲于2006年3月29日意外死亡,其儿媳代某某因精神受到刺激于2012年1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查找没有音信。其子宋某甲生前与代某某生育一子宋某乙,出生于2008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宋某丙,出生于2006年10月18日,现随申请人共同生活。被申请人代某某所在的平舆县庙湾镇代关庙村民委员会和平舆县公安局庙湾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代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1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代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代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代某某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宋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代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故应宣告代某某为失踪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代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