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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洁与哈丽米然·依马木,喀斯木·阿卜杜克热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哈丽米然·依马木,喀斯木·阿卜杜克热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731号原告:王洁。被告:哈丽米然·依马木。被告:喀斯木·阿卜杜克热木。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汪国庆,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洁与被告哈丽米然·依马木,喀斯木·阿卜杜克热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洁负担。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亢 晓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