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振杰与刘巨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杰,刘巨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757号原告刘振杰,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争,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巨良,男,1953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德利,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刘振杰与被告刘巨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7月14日上午10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振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