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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先、李四金、赖晓松、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永先,李四金,赖晓松,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小平,职员。被执行人刘永先,男,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四金,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晓松,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建华,女,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先、李四金、赖晓松、刘建华(2014)汀民初字第238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先有房屋一栋(属集体土地),被执行人赖晓松有工资收入,现已被本院查封和冻结[见(2014)汀执行字第1216号及(2015)汀执字第204号二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57585元及利息,已执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