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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长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时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长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时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石友林,灌南县长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居民。原告时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某诉称,1992年底,原、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0年3月,被告因感情纠纷殴打原告,原告被打后离开家,现已分居达15年,2014年春节,双方写协商好到民政局离婚,因名字不符,民政局要求先办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证,在领取结婚证后,被告提出无理由要求,原告未予答应,被告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应给付婚生女李某乙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1992年底,原、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2月25日在灌南县原告长茂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0年3月,原告离开家,现原、被告已分居达15年,2014年春节,双方写协商好到民政局离婚,因名字不符,民政局要求先办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证,在领取结婚证后,被告未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江苏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1182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在1992年相识,2000年3月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随即离开家,双方现已分居15年之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时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结合2014年江苏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本院认为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李某乙抚养费500元为宜。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时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时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各给付婚生女李某乙抚养费500元直至其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曹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