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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12月21日,陕西省武功县人,住武功县大庄镇。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2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送达开庭传票,在开庭日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