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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商行与白兵考、王存犳、郭玉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兵考,王存犳,郭玉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25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磊,该公司员工。被告白兵考,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王存犳,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郭玉厚,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兵考、王存犳、郭玉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无法向三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该三被告均不在以上住所地。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三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