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勇、林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刘勇,林爱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勇,男,1983年5月6日生。被告林爱平,男,1979年8月23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林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勇、林爱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勇、林爱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廖洪平人民陪审员 蔡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