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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勇、林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刘勇,林爱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勇,男,1983年5月6日生。被告林爱平,男,1979年8月23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林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勇、林爱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勇、林爱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廖洪平人民陪审员  蔡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