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金彩云与于志强、于滨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彩云,于志强,于滨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金彩云,1977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于志强,194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于滨源,1978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彩云诉被告于志强、于滨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彩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金彩云已预付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彩云负担。审 判 长 吴 旭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