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凤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凤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郑国根,姚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31-1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姜乳云。被执行人: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根。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凤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凤。被执行人: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红燕。被执行人:郑国根。被执行人:姚红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凤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郑国根、姚红燕的存款20467269.6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