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韩国峰与陈志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92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峰,陈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峰。被执行人陈志远。关于韩国峰与陈志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评估价39000.00元将被执行人陈志远所有的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冀H9N03**)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