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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韩国峰与陈志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92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峰,陈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峰。被执行人陈志远。关于韩国峰与陈志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评估价39000.00元将被执行人陈志远所有的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冀H9N03**)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