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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顾峰华审 判 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程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