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顾峰华审 判 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程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