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宗文与胡小红、刘金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文,胡小红,刘金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64-2号原告陈宗文。被告胡小红。被告刘金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文诉被告胡小红、刘金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小红、刘金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案外人周先武自愿用其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的定期存单人民币肆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周先武自愿用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案外人周先武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存单40000(账号81×××91),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庆红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