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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16号申请人: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愉庆,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鹭,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成竹。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法定代表人:马国斌。申请人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20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0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代理审判员  李凤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健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