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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怀化万事达物资有限公司与王积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万事达物资有限公司,王积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怀化万事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狮子岩村(怀黔路华侨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杨爱莲,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乐群,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积转,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中方县。2014年12月17日,原告怀化万事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万事达公司)与被告王积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江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扣留了被告在中方县花桥镇人民政府的煤矿补偿款145000元。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江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润坤、彭琨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卢应茗担任本案记录,同时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恢复本案的审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唐乐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积转经本院在2015年4月1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化万事达公司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后,未按约定期限偿付货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115700元,并按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的货款利息。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怀化市工商局、质监局分别颁发给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怀化市公安局提供的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拟分别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情况;2、原告给被告开办的花桥煤矿销售钢材的发货清单13份,拟证明被告到原告处购买钢材的事实;3、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拟证明至2012年12月1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5700元,并承诺每月利息1000元,2013年4月30日前本息一次付清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供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王积转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因均系国家行政机关所颁发和提供的,在被告放弃质证和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1予以确认和采信;对证据2,因系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发货清单,证据3系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在被告放弃质证和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2、3予以确认和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至2012年7月9日期间,被告王积转因其开办经营的中方县花桥煤矿的生产经营需要分批到原告怀化万事达公司购买钢材,除给付部分钢材款外,经双方于2012年12月15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115700元,被告于2012年12月15日给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所欠原告的115700元货款在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并承诺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的货款利息。但被告承诺的欠款到期后,却未能向原告偿付欠款本息而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钢材合同》(口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亦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付原告货款本息属违约行为,负纠纷的全部责任,应立即偿付原告贷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积转尚欠怀化万事达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15700元及利息(利息按1000元/月计付,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4元,财产保全费1218元,合计4312元,由王积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江平人民陪审员  张润坤人民陪审员  彭 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