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丁某,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