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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雅伦玩具有限公司、林克伦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雅伦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风凰华伦玩具厂,三林克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光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和、苏华,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香港雅伦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凤凰工业区凤凰华伦玩具厂内。法定代表人林克伦,董事长。被告二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风凰华伦玩具厂,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凤凰工业区。负责人李水通。被告三林克伦,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香港人,现住深圳市。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天可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五昌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雅伦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风凰华伦玩具厂、林克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河源市伊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小波审 判 员  严春能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海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