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牛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浚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郭XX,女,1989年3月3日出生。被告牛XX,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郭XX与被告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诉称:2010年农历7月份,我与被告牛XX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11年农历2月8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13年3月8日在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12月24日生育女儿牛X棋,2013年农历3月6日生育女儿牛X歌。由于我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仓促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经常殴打我。2014年7月份,因被告殴打我分居至今。2014年8月12日我起诉离婚,浚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牛X棋、牛X歌由我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个人财产归我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牛XX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为: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原、被告双方的子女状况以及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三、原告有无婚前个人财产及被告是否应予返还?四、原、被告双方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应如何分割?原告郭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书证:孕检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目前未怀孕。书证:居民户口薄(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5页)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子女的基本情况书证:内黄县二安乡前花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7月11日分居生活至今。书证:内黄县二安镇第二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郭XX系该校教师。视听资料:原告自拍照片7张。用于证明牛X琪与原告在一起的时候很开心,过得很愉快。被告牛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郭XX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五,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证据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六,因无相关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牛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郭XX与被告牛XX于2010年7月份自由恋爱相识后,于2011年农历2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2013年3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殴打过原告,但无伤情鉴定,也无病历。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牛X棋2011年1月27日出生、次女牛X歌2013年4月15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牛XX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郭XX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牛XX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系自由恋爱,典礼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为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促使双方和好,并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不准原告郭XX与被告牛XX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XX与被告牛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消烊审 判 员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侯国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彦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