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红芳、郑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红芳,郑玉华,孙翠玲,程兴芳,程峰芳,孙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857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被告:程红芳。被告:郑玉华。被告:孙翠玲。被告:程兴芳。被告:程峰芳。被告:孙静。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红芳、郑玉华、孙翠玲、程兴芳、程峰芳、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红芳、郑玉华、孙翠玲、程兴芳、程峰芳、孙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程红芳、郑玉华、孙翠玲、程兴芳、程峰芳、孙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慧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