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小忠与郑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298号原告:郑小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军。被告:郑衰军。原告郑小忠与被告郑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小忠于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郑衰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邻居关系。2015年2月17日被告郑衰军向原告郑小忠借款4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4月15日归还,但至今被告未能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衰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小忠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郑衰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一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