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96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X2190694-4。负责人吴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开礼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元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