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武韬与季永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韬,季永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武韬。被告:季永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韬诉被告季永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操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