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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东,李新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卫东。被执行人李新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东与被执行人李新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卫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