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殷红军与吴志强、张建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红军,吴志强,张建俊,朱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殷红军。委托代理人王一珉,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强。被告张建俊。被告朱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红军与被告吴志强、张建俊、朱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玉辉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