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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殷红军与吴志强、张建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红军,吴志强,张建俊,朱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殷红军。委托代理人王一珉,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强。被告张建俊。被告朱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红军与被告吴志强、张建俊、朱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玉辉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