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覃兆海与林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兆海,林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74—1号申请执行人覃兆海。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朝军。申请执行人覃兆海与被执行人林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林朝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朝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07636元(其中借款本金7400000元,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7月9日的利息710400元,案件受理费32836元、执行费64400元)并从2015年7月10日起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标准支付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