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昌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22号罪犯周昌云,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2006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06)川凉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昌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340.12元。同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2006)川凉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昌云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09年12月26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7月7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15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周昌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昌云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周昌云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昌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14分。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监狱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奖励审批表、缴款发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昌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昌云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