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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641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建华,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诉称,双方于2010年7月20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婚后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打麻将,外出不归,不照顾家庭。导致感情不合,故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2015年4月曾终止妊娠,原告表示属实。本院认为,女方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离婚诉讼,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退付原告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旋 微信公众号“”